北京雀斑权威医院 http://news.39.net/bjzkhbzy/210817/9323367.html“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若首诊医师接诊患者后认为不属于本科疾病,而属于其他科室诊治范围,应当请其他科室医师前来会诊,协助会诊医师共同诊治,在患者病情不属于危、急、重症,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首诊医师负责转诊、转科,而不能对患者不予诊治,也不予安排会诊,要求患者退号、重新挂号。举例:患者胡某,男,65岁,因车祸被医院急诊,来院时表现为颅脑外伤血迹,言语不清、伸舌硬,左髋关节处疼痛难忍、左腿不能行走。导医台建议先挂脑外科号,看脑外科,胡某家属将胡某推至脑外科诊室检查,接诊医生初步检查后,认为脑外科症状不严重,应该先挂骨科,要求胡某家属把脑外科号退掉,改挂骨科。胡某家属又把脑外科号退掉,挂了骨科,骨科接诊医生予以拍X光片后,读片没有发现左髋关节骨折,故认为胡某骨科疾病很轻,中风症状更严重,应该先看神经内科,要求胡某家属把骨科号退掉,挂神经内科。胡某家属又把骨科号退掉,挂了神经内科。当神经内科医生接诊时,胡某已经因为来回折腾,耽误了半个小时,神经内科医生诊断结论:胡某颅内出血严重。在救治过程中,胡某病情迅速发展,出现昏迷、呼之不应,后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郝凯莉律师撰稿)
李秀珍、王昭英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摘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鲁民初号
裁判日期:.12.08
患者李庆福,男,年5月3日出生,年1月7日晚8时许,因突发疾病,由其家属陪同到医院东院区老年病科诊治。接诊医生为其安排了心电图和抽血化验等检查。心电图诊断:急性心肌梗死缺血。医生开具了硝酸甘油片和冠心丹参滴丸。患者家属取出硝酸甘油片和冠心丹参滴丸后,陪同患者于当晚回家。次日下午17时45分许,患者入住被告东院区老年病区(老年病科)入院后初步诊断:1.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高血压3级(极高危)。年1月14日9时25分许,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年1月14日10时许死亡。患方起诉后,经法院委托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于年9月28日作出“鲁东司鉴中心〔〕病鉴字第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是:医院对李庆福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的作用力(原因力)大小具体(过错参与度)为56-65%。《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分析说明”摘抄如下:(二)、关于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作用力(原因力)大小1.《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首诊负责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接诊任一患者时,均应本着对患者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必要的化验、放射、功能检查,病历书写,诊断治疗、抢救,以及会诊转科、转诊等一系列诊疗活动过程。首诊医师是指第一位接诊患者的医师,是首诊负责制的具体执行者。首诊医师须按照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病历记录等,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收住观察室或收住入院进一步治疗,特别是危、急、重患者,必须收住入院治疗。对已接诊的非本科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后,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的就诊科室。《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被鉴定人李庆福于年1月7日20时医院东院区老年科就诊,作为首诊医师未按要求及时书写病历,存在过错。2.被鉴定人李庆福于年1月7日20时医院东院区老年科就诊,首诊医师根据患者临床表现,高度怀疑急性心肌梗死,给予心电图检查,心电图诊断:急性心肌梗死缺血。对于急性心肌梗死缺血,早期、快速并完全地开通梗死相关动脉是改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患者预后的关键。应尽量缩短心肌缺血总时间,包括患者自身延误、院前系统延误和院内救治延误。医院,具有溶栓及直接PCI的技术及设备条件,在诊断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后,未及时的转入相关科室进行“溶栓或PCI”治疗,存在过错。医方虽然在病程记录中曾提到,建议其去心内科进一步PCI治疗,但患者及其家属拒绝,要求在我科保守治疗。由于医方未与患者签署拒绝转入心内科治疗的书面文书,因此,无法认定医方尽到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病情的严重性以及放弃治疗后果与风险的义务。......3.《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会诊制度,医疗活动是一门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行业分工,作为个体的特定医师不可能对所有医学专业知识和病种诊疗都达到非常精通的程度。医疗活动同时是一门高风险的服务性活动,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存在本人一时无法认识的诊疗疏漏,疏漏的发生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对患者的诊疗效果,并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会诊就是通过团队协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被鉴定人李庆福于年1月8日17时45分入住老年科,入院诊断为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于年01月14日因“急性心梗死亡”。对于心血管疾病,心内科医师在诊疗方面比其他科室更具有专业及丰富的临床经验,而医方从患者入院到死亡,一直未请心内科会诊指导治疗,存在过错。医方在患者入院后初次口服阿司匹林肠溶片及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未达到负荷剂量。被鉴定人李庆福于年1月14日09:25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医方未按“心肺复苏”的流程进行抢救。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医方于年1月14日10:00书写了抢救记录,未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年1月14日10:00书写了抢救记录,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而医方记录:‘为进一步治疗,建议患者家属转入专科给予进一步救治,患者家属同意自动出院,医院或专科进一步诊治’,病历书写不客观、不真实、不准确。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患者入院时及年1月14日出现病危时,医方未按要求签署病危(重)通知书。关于死亡原因:患方对于出院诊断‘新源性休克、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痛(病)3级(极高危)’无异议。经鉴定会询问医患双方,被鉴定人李庆福于年1月14日在医院死亡,医患双方对‘心肌梗死导致的死亡’均认可、无异议并签字及按捺指纹确认。
因果关系及作用力(原因力)大小:
医院对被鉴定人李庆福治疗过程中,医方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未进入胸痛诊治流程,失去了最佳有效治疗时机;在老年科治疗期间未邀请更专业的心内科会诊以协助治疗,以获取最佳的治疗效果等措施。由于医方的过错,致使患者未得到本院最好的治疗而死亡,丧失了生存机会,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患者得到合理最佳的治疗,不会导致其死亡,因此,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过错作用力(原因力)大小具体(过错参与度)为56-65%。未书写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按照65%的责任比例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为,元(,元×65%)。
专业领域:
一般民商事诉讼医疗纠纷知识产权诉讼
执业经历:
医院医院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主要负责医疗纠纷院内调处,对接医调委,参加医学会鉴定,医疗安全法规制度培训,参加医疗总值班。曾多年参与上海高校知识产权课题研究工作。
年转为执业律师,承办医疗纠纷、知识产权和一般民商事案件,涉及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具备丰富办案经验和解决问题能力。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利用掌握医学知识、熟悉临床工作的优势,取得较好办案效果。代理知识产权案件以专业知识、专业思维处理疑难问题,维护了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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